制作银行流水传统业务拓展的模式
现代金融体系中,制作银行流水担保公司在资金循环过程中发挥着催化剂和稳定器的作用:一是为资金需求方在融资前提供信用增级从而提高客户取得资金的可能性;二是在债务人发生履约障碍时为主债权人提供风险缓释的渠道从而使资金能够可持续循环。
基于这两个作用,担保公司无论与资金提供方(债权人,主要就是指银行)还是与资金需求方(债务人)都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前者是担保公司实现收入的前提,后者是实现收入的来源。但现实情况是,担保公司不会因为收益来源于债务人而更贴近于付费方,而是由于资金供给机制的单一性,担保公司往往更倾向于通过银行承揽业务。
这就是目前大多数担保公司采用的传统业务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很明显:由于资金往来的原因,银行积聚的客户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往往优于担保公司的自有渠道,从这个角度讲,担保公司特别是在其业务体系不具规模时通过银行寻找客户是当然之选;同时,担保公司贴近银行之后,可以利用资金供给的相对稀缺性,对债务人有很强的引导作用,很容易设计出单方面有利自身的规则,降低债务人的议价空间。
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发展,这种传统模式也给担保公司带来诸多弊端和隐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担保公司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在某个融资项目中,银行能让担保公司介于其中,是因为银行自身的放款风险在其体制内无法得到释放,需要体制外的担保公司来承担这一风险,这在事实上也加大了担保公司发生代偿风险的可能性。其次,银行贷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在银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上,担保公司在谈判中就处于了相对劣势地位。如果担保公司不同意主合同的安排,银行还可采取替代措施。担保公司往往处于两难,接受银行的安排,有发生直接损失的可能性,不接受银行的安排,间接损失又在所难免。因此,在很多银保合作项目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制作银行流水往往承担着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的任务。此外,担保公司对主合同缺少必要的发言权,无法介入整个融资安排,这实际上降低了为债务人提供更多延伸增值服务的可能性。